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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的外,应当自履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做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二)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监督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提供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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