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辑制作完成,并予以公开。
在内部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前要做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传。
第七条 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校对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实施,校对无误后报上级审核。
第八条 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审核由本单位具体负责。拟上传互联网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信息一经上传,即视为通过审核,有权发布。
对于文件类信息,除进行审核外,还应确定密级。对于涉密、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得上网。涉及政策性文件、重大审计事项、敏感性强的信息内容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才可上网发布。
第九条 负责信息管理的人员要做好上传信息的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形成及发布的时间、单位时间内发布的数量、相关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原则上要全部保留。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废止的文件,有关单位要将该法律、法规相应条款通过书面形式(复印件即可)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得到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批复后方可从网上删除相应文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查阅浏览网上的信息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后台管理软件的登录密码要由专人保管,人员调整时要组织好交接工作。用户应定期更换密码,密码的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在涉密较多、人员复杂、保密条件较差的环境,应尽可能缩短密码的使用时限。用户应做好密码的保护工作,输入的密码不应显示在终端设备上。
第三章 上传信息安全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网上政府信息的安全保密,必须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的内容包括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信息内容分类的界定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