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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
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政府信息的发布与管理,确保上传信息的安全保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驻营单位提供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包含有碍社会治安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信息。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政府信息目录》及其相对应的文件和《政府信息指南》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传递、提供、使用信息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上传信息工作流程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编辑、校对、审核、发布、统计等相关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编辑上传要由指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完成。编辑政府信息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具体、翔实,不得随意修改、删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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