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解决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公共事业与房产局、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及时沟通协调省外贸经贸厅及国家商务部,做好外资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营口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市工作,积极争取辽宁银监局对我市银行上市的支持。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负责统一组织各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参照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职责,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按照“主动、引导、服务”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上市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引导、鼓励,全力以赴为企业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将各市(县)区新增上市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资本市场融资额(含首发及再融资)等指标量化到各市(县)区,与各市(县)区政府签订企业上市工作责任状,纳入各市(县)区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各市(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落实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配套资金。市上市办负责每年对各市(县)区上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对企业上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