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


  六、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过程中,原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并补缴出让金,对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后,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拟上市企业如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上市的相关费用,营口银行应按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对5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营口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给予担保,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于企业上市前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

  八、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资金并符合有关政策的,予以优先推荐。

  九、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材料。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其自建新上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水资源建设工程费。其资产在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均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只收取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十、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并上报用地指标计划。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十一、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支持上市企业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优先办理上市企业引进人才户籍迁入,支持上市企业建设职工公寓。

  十二、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享受有关政策的材料,金融办审核并上报营口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因企业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的,原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