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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营政发〔200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我市航运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航运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拉动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以港强市、航运先行的超前发展意识,大力扶持航运业发展

  航运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一项运能大、成本低、污染小、发展前景好的“绿色行业”,也是城市港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作为辽宁中部城市群重要的出海口,要加快推进港口经济建设,进一步树立以港强市、航运先行的超前发展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港口的重要地位和航运业的重要作用,利用我市发展港口和航运的优越自然条件,发挥传统航运优势,用好用足国家和地方一切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推进我市港航事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拓宽船舶融资渠道,加大对航运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依照《海商法》关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开办建造中的船舶抵押贷款业务。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至6:4。海事管理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防范风险措施,完善各种手续,努力为我市航运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融资方式。

  三、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的船舶保险服务体系

  各保险机构要不断拓展和完善与航运业相适应的各类船舶保险业务。对新建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信誉高的航运企业,要给予费率上的优惠。鼓励船运公司采用新旧船舶一揽子投保的方式,或以团队形式整体投保,降低风险机率,解决老龄船舶投保难的问题。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办理保险与理赔手续时,要做到及时、简便、求实。

  四、切实用足、用好、用活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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