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有劳动能力暂时没有就业且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办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保对象生活转好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保。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总额的。
(三)家庭通信费月均超过30元的。
(四)家庭有空调、高级音响、电脑、钢琴(单件价值1500元以上)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有汽车、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机动车辆(船)的。
(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饲养宠物的。
(九)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或者有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家庭成员佩带金、银、宝石等贵重首饰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嫖娼、酗酒行为的。
(十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三)在本地就读的外地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及人户分离(本人不在本市)的。
(十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十五)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十条 对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由于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暂时由批准机关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但时间不能超过2年,否则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后,每2个月应当到所属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并办理续保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