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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房屋买卖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和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当事人各方应订立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五)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受托银行按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偿还方式,借款人可委托银行从本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第十八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本金余额后,公积金中心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期间,需要延长或缩短还款年限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贷款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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