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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六、严格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七)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规招录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十八)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7年,我市所有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省标准化职教中心)和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鉴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七、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设立职业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奖励就业率高、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院校和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市(县)区。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职业院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职业院校收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职业院校收费全部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沉淀)、挪用。

  (二十一)对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新建、扩建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十二)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实行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给职业院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并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扣除。

  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职业院校原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不动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作为政府对职业院校建设的专项投入,全额用于职业教育。对职业院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院校后勤设施建设,院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院校兴建学生生活设施,在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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