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准入制度。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对实践操作技能强、具备教师素质的专业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非师范类专业大学毕业生,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认定条件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达到90%以上;国家级重点及省级示范学校的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到5%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达到60%以上;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达到95%以上。全市高等职业院校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70%以上。
四、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二)创新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职业院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共同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兴办股份制职业院校。
(十三)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改变领导干部委任制,积极推行竞聘、考聘、选聘等任用方式。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特殊人才津贴制度,奖励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十四)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五、全面开展农村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
(十五)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逐步完善市(县)区、乡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机制,实行培训补贴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制度。
(十六)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大型企业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管理机构。中小企业应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职业院校培训本企业职工。一般企业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各级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培训经费实施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