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领导人的请示、报告等,涉及全办重大事项的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或由主任委托的办领导签发。其他发文,由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签发,必要时也可报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要认真负责,讲求时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室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综合处核稿时要严格审核,不符合发文要求和办文程序的退回重办。公文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
(一)主任因出国、脱产学习等离岗外出,应当事先向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报告。其他办领导外出,应当事先向主任报告。
(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其他处级人员外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各处室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至少保证一名负责人在岗处理日常事务。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当向批准领导报告。办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前和返回后,要同时告知综合处。
第二十条 办领导执行公务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处室人员可随行,不安排迎送。
第二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机关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任何与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之间应当相互配合,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本着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管理和使用。综合处应当加强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车辆管理。综合处对机关所有车辆统一调配使用,努力保障办领导正常公务用车、重要会议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各处室的重要公务用车和职工看病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