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驻北京办事机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设置。除省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和经省政府核准的设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按照规定保留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北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严禁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北京办事机构。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人员、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保留的驻北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能增加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撤销的驻北京办事机构,核定了人员编制的一律注销;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律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撤销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要加强对驻北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增强其保密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对不适合在驻北京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撤销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其国有资产由派驻地政府收回,经清产核资评估后,优先考虑有偿转让给派驻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派驻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已经撤销或者工作不需要的,根据资产现状用途,以公开拍卖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处理,变价款和报废残值纳入各级财政国有资产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北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四)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北京办事机构工作联系面广、独立性大、政策性强,各驻北京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其行政、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房屋基建管理及接待服务等,都要明确职责和考核标准,形成以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工作机制。各驻北京办事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把驻北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严禁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经商办企业,驻北京办事机构附属的招待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照章登记,依法纳税,认真执行收支脱钩等财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