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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四项责任。

  1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今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基础上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消防工作联络员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2开展行业消防监管试点建设。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制定消防监管具体办法和“四个能力”推进措施,并督促落实。2010年在文化、教育系统开展试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3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研究制定《河北省消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

  4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到2010年底,全省199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销案。

  5夯实公共消防建设基础。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组织修订,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修订工作。所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消防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运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或改造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城镇,同步建设蓄水池和取水点,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6强化考核考评。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考评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每年对本地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以及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底,在1961个乡(镇)政府、265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设立消防办公室,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推行村民消防安全自治。到2011年底,全省48949个行政村、2897个城市社区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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