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全称) 
 | (盖章) 
 | 法人 
代表 
 |   
 | 
工商登 
记证号 
 |   | 
税务登 
记证号 
 |   
 | 银行 
帐号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地址(详细)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单位 
性质 
 | 职工人数 
 | 
  
 |   
 |   
 |   
 |   
 | 
经营范围 
 |   
 | 主导产品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地点 
 |   | 
审批(或核准、备案)文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文号或意见 
 |   | 
环保部门 
竣工验收意见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建设内容 
 | (可另附纸张) 
 | 
项目投资(与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万元) 
 | 投资总额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等 
 | 
|   |   |   |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万元) 
 |   |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 
开、竣工日期 
 |   | 
项目资源环境效益 
 | (可另附纸张) 
 | 
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 (可另附纸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