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3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三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