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全省《城乡规划法》培训班的通知
(黑建函[2007]198号)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确保该法律在全国的顺利实施,我厅将举办《
城乡规划法》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和授课专家
(一)培训内容
1. 《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
城乡规划法》的结构及其与《
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3.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4. 城乡规划的制定
5. 城乡规划的修改
6. 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
7. 城乡规划的实施
8.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9. 相关法律惩处
(二)授课专家
1、孙安军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副司长
2、石 楠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秘书长
二、培训时间
2007年12月25日全天(12月24日全天报到)。
三、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黑龙江工程学院科技交流培训中心一楼大厅(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原黑龙江交通学校院内3号楼,火车站乘6路公交车至太平文化宫站下车,联系电话:88028311)。
培训地点:教学综合楼B区112报告厅。
四、培训费用
400元/人(含培训费、材料费、餐费);培训班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标准间:140元/间/天,床位:70元/人/天)。
五、培训要求
(一)《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全省城市规划行业带来重大影响,本次培训是《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一次权威、系统、专业的培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