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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二条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黑龙江省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项、最高荣誉。其中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由省建设厅和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省市政工程协会每年评选一次。并从荣获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桥梁、道路、轨道交通;管道、垃圾处理、堤坝、广场、路灯等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不含动迁、征用土地费)。
  第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的,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群众反映好的工程也在评选范围内。
  第六条 国内具有承包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和监理质量等级的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外国独资工程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已获得市优工程称号的市政工程。
  第九条 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验评标准申报。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的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群体优良品率应达到80%以上。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使用期工程,道路工程要达到无障碍标准。
  第十条 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包括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文明施工,保证工期,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采用自主创新成果,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也可由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按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要求填报。参建单位申报奖项工程承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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