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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08]147号)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深入贯彻《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城乡规划信息统计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各地城乡规划信息(填报事项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1、各地填报城乡规划信息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务必详实、可靠;统计表将作为各地目标考核及年终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如有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省建设厅将取消其先进单位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2、统计表原则实行半年上报制度,若各市、县基本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3、各市、县统计表应按照属地原则上报至所属地(市),由各地(市)汇总后,统一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第一份统计表务必于2008年8月10日前上报(信息统计到2008年6月30日),其他按填报说明要求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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