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检查验收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示范窗口的通知
(黑建机精[2008]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及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示范窗口的检查验收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发挥出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规定和省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现将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拟定于2008年8月下旬开始,分片进行组织检查。(到各地市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验收方法:
一是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受检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近年来文明单位创建的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并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准备好本单位创建工作情况综合汇报材料。汇报时间要控制在10分以内,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合多媒体进行。
二是查阅文件档案。重点查看近年来各单位党委(支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等内容,及文明单位组织机构建立及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登记等各种文档资料。
三是查看工作环境。重点查看受检单位软硬件设施建设中否规范,环境治理和卫生状况是否整洁良好,文明创建活动是否活跃、氛围是否浓厚,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是否得到明显提高。
三、检查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方法要求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并迅速把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以电话形式上报厅文明办,以确保检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收到良好效果。(省厅文明办联系人:许泽文 电话:0451-53627022)
二是坚持标准,注重质量。要严格按照《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明确的条件和要求认真搞好检查和自查。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预检工作,并将预检结果排序,供省厅文明办检查验收时参考,切实把活动开展好、群众评价高、社会影响大、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有效发挥出先进典型的带头引领作用。
三是求真务实,分类检查。这次验收重点检查申报的最佳文明单位、新命名的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重新命名的文明单位(标兵),则采取听取该主管部门汇报的方式进行检查了解情况。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例》规定的单位,将通报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