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和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议案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