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8月13日通过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5日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