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吉建村〔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村镇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如需下载《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请登陆吉林省建设厅网站(http://jst.jl.gov.cn)村镇建设栏目。
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的编制,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及其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村庄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
1.0.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农村的行政村、自然村(屯)等。
1.0.4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1.0.5 村庄规划是在其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0.6 村庄规划一般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部分内容。村庄规划一般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也可以自然村(屯)为单位单独编制,仅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0.7 村庄总体规划成果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0.8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1.0.9 村庄规划应以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应与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0.10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协助规划设计单位搜集规划相关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1.0.11 村庄规划的期限,分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一般3至5年,远期规划期限一般10至20年。
二、 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 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组织动员村民和全社会的力量,改善村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集约进行农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2.0.2 村庄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制定适度标准,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及人口增减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针对不同类型村庄选择不同的建设标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循序渐进,对不合理的村庄布局进行调整,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配套,对村庄生活环境进行整治,防止强行推进、急功近利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特色,注意保护传统建筑历史文化遗迹和古树名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推行阳光规划的原则。
三、 村庄规划各部分的任务和编制内容
3.0.1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评价村域各方面特点和发展条件,明确各村屯的经济职能和发展方向,进一步拟定村域内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村域内各村屯的建设规模,布置村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制订近期建设的原则、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3.0.2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村庄总体规划为依据,具体安排村屯的各项建设。进一步确定村屯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3.0.3 村庄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是:根据乡(镇)域总体规划对村域内各村屯进行合理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现有的村屯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并明确各自在村域中的职能和作用,对产业结构及产业分布作出安排;预测各村屯的人口规模与结构变化,预测各村屯富余劳动力的流向和速度;根据对现状用地分析及土地资源总量和建设发展需要,原则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及主要用地指标,确定各村屯及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拟定村民住宅的建设标准、建筑形式及风格;布置村庄对外道路及交通设施、各村屯及生产基地的联系道路和断面形式;确定供水水源及保护范围;确定排水方式及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及规模;确定垃圾处理场位置及规模;确定供电、电信、供热、燃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规模;确定基础设施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确定公共绿地、其它绿地的位置及规模;划定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林业建设及水土保持、历史文物保护、输油管线、通信光缆、供电高压线走廊、军事设施范围;界定禁止建设、控制建设、适宜建设区域范围;划定防灾设施区域及标准;配置村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近期主要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
3.0.4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是:根据村庄总体规划对各村屯的要求和村屯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明确各类用地的构成比例和数量;确定村屯整治、改建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对村屯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界线;确定村民住宅布局和建筑形式,对重要地段的建筑形式、布局、体量、色彩提出具体布置和要求;确定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标高及交通设施布局;布置生产基地等产业发展用地;具体安排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明确其位置和规模,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线路及管网走向与位置,综合协调各类管网布局;布置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综合安排环境保护、防灾设施;具体安排布置近期建设项目并提出项目的投资估算;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四、 村庄用地选择和建设用地布局
4.1 村庄用地选择
4.1.1 新建村庄、原有村庄布点应符合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新建村庄选址和旧村建设用地选择应有利于区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应选择水源充足且水质良好,地势向阳通风且便于排水,地质条件适宜且应避开自然灾害及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同时应避开地下矿藏和地下采空区域;应注意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
4.1.3 村庄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村庄整治和改建应以调整村庄内部各类用地挖潜建设为主,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及缓坡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4.1.4 乡(镇)域总体规划已确定撤并的村屯,除危房维修外,应限制各种建设活动,其建设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按规划进行建设。
4.2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2.1 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按照《村镇规划标准》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执行。
4.2.2 村庄内用于各项建设所需土地总称为村庄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宅基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
4.2.3 村庄建设用地应集中布局,以方便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并应保障村庄的安全。
4.2.4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村庄的上风位及水污染源的上游布置,生产建筑用地宜选择村庄的下风位及水污染源的下游布置,靠近对外道路及基础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段,宜与居住建筑用地隔离布局。
4.2.5 在村庄整治、改建中,应因地制宜的对村庄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宜尽量保持原有的路网结构和空间格局。对原有的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保护、保留利用、装饰整修和拆除,以避免大拆大建。
4.2.6 在村庄用地布局中应重视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好村庄周边的生态环境。
4.2.7 积极引导散居村民向村庄集聚,由小村庄向大村庄集聚,散户向组团集中。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村民向城镇集聚。
五、 村庄住宅建设
5.0.1 村庄住宅建设规划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规划布局应科学合理、灵活多变,满足日照、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住宅布局宜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用地紧张的村庄应鼓励村民集中建造多层住宅。
5.0.2 要充分考虑村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积极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电和节材技术,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
5.0.3 根据村庄的不同地形条件,采用不同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山地、丘陵地带,应选择坡度在25%以内向阳的南、东南、西南方向坡面,避开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区域,处理好山坡地与道路的关系,保障行洪安全。建筑规划布局宜适应地形变化,采取灵活多变的布置形式和筑台、错层、叠落等竖向处理手法。在地形平坦地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住宅设计和群体布局可采用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的处理手法。
5.0.4 村庄住宅建筑设计风格应适应当地地域特点,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户型设计应多样化,满足经济、安全、卫生、舒适的基本要求,提升村民的日常起居标准。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
六、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6.0.1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型两种类型。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饭店旅店、便民服务、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6.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便于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6.0.3 在村庄宜布置公共活动场地,以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0.4 中小学应按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进行布点,其具体位置应考虑与周围学校距离、服务半径等关系。一般情况下,非寄宿中小学服务半径按3~5千米考虑,寄宿中小学服务半径按5~15千米考虑。
6.0.5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应根据具体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般按每千人450~9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村委会按100~150平方米设置,幼儿园、托儿所按100~150平方米设置,文化室、青少年及老年活动室按100~200平方米设置,卫生、计生站按50~100平方米设置,有条件村庄可设置文体活动中心,按100~300平方米设置。商业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七、 基础设施建设
7.1 道路交通规划
7.1.1 村庄道路按使用功能分为村庄对外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
7.1.2 村庄对外道路应按乡(镇)域总体规划确定的标准,确定其走向、宽度和断面形式。
7.1.3 村庄内部道路规划一般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两级。主要道路其车行道宽度6~8米,红线宽度一般为14~20米;次要道路其车行道宽度4~6米,红线宽度一般为10米~14米。村庄道路的主、次道路间距宜150~200米左右,也可根据现状村庄道路具体情况确定。主、次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
7.1.4 村庄道路的路面必须硬化,硬化路面宽度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自定,但不应小于3.5米。村庄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场地标高,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布置要求,统一布置各类工程管线。
7.1.5 有条件的村庄可在主要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结合村庄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
7.1.6 村庄道路纵坡不小于0.3%,平原地区道路纵坡一般取3%,坡地、山地道路纵坡一般不大于5%。村庄道路横坡坡度一般在1%~3%之间,少雨地区取低值,多雨地区取高值。
7.1.7 村庄主要道路交叉时应尽量采用正交形式,如斜交时,锐角应大于45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应大于120米,并应在其端头设置不小于9米×9米的回车场地。
7.1.8 堤路合建的村庄沿河道路,位于堤顶的路基边缘高度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高度0.5米。
7.2供水工程规划
7.2.1 村庄供水工程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村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需要。
7.2.2 村庄供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村庄用水量预测、水源选择、用水量供需平衡、输配水系统管网布置、确定水源地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7.2.3 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牲畜和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量。综合用水指标近期取90~120升/人 日,远期取120~180升/人 日。
7.2.4 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做好水源地保护、水质卫生检验和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7.2.5 输水管线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考虑重力自流。供水管网布置应与村庄道路规划相结合,沿道路走向一侧布置, 并应留有未来发展的余地。检查井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米。
7.2.6 水源充足且水质合格的村庄,在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线等设施供水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并应定期维护,保证供水安全。供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可按5~10米计算,建筑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米。
7.2.7 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延伸,供水到户。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设联村连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节约用水。在偏远或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井等)的卫生防护,在水源3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在中西部水资源匮乏地区,可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建造蓄水池或水窖等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收集雨水,经集中存贮处理,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作为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
7.2.8 供水管网应在冻土层以下铺设,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供水管线距离树木和建筑外墙不小于1.5米,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0米。
7.2.9 供水管道材料可选择自应力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钢管、铸铁管、聚丙烯塑料管等。
7.3 排水工程规划
7.3.1 村庄排水工程规划,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逐步实现村庄排水的“雨污分流”体制。
7.3.2 村庄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排水体制、预测排水量、确定排放标准、布置排水系统、污水处理方式和综合利用等。
7.3.3 村庄排水量包括生活污水量、生产废水量、雨水量。预测排水量,可按村庄总用水量的70%计算,雨水量参照邻近城镇的标准计算确定。
7.3.4 村庄现阶段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流制。污水排放前,应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粪池、沼气池等方式进行处理。
7.3.5 有条件的村庄应尽量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应埋深在冻土层以下,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5米以上,管材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也可采用道路边沟排水方式,宅前路排水可设排水管、渠或地表径流排放。排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使雨水能排入就近收纳水体。
7.3.6 排水管渠的设置应根据污水量、降雨量及地形坡度计算决定,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满足污水重力自流要求,宽度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深度一般不应小于200毫米。排水沟渠可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鹅卵石等地方材料砌筑。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7.3.7 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并应设检查井;污水管道的转向点、变坡点、汇合处必须设置检查井,其直线段两个检查井宜间隔50米左右。
7.3.8 村庄的污水处理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方式。集中式是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具体设施有氧化沟、生物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是指各个农户使用的化粪池、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村庄可根据各自的不同条件,选择生活污水处理方式。
7.4 供电工程规划
7.4.1 供电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用电指标、预测近期和远期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配电电压等级、层次、配网接线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预留10KV变配电设施位置、确定规模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