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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其具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比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标准,从事相应级别的估价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的年度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抽查结果不合格、估价报告质量不合格、房地产估价人员数量和房地产估价业绩不再符合相应级别资质条件要求等问题之一的,将依法注销或者调整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制度,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制度,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房地产资质行政审批系统规定的内容定期填报、更新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包括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撰写报告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报告中所引用资料和数据应注明出处,可不提供给委托方,供估价机构存档和有关管理部门查阅等。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归档资料包括估价报告(含附件)、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估价报告定稿之前的重大调整或修改意见记录、估价报告审核记录等。估价资料归档报告应装订成册,并有对应的电子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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