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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房〔2007〕26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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