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四)困难家庭的证明材料;
(五)《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
(六)本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七)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后,由本人持有关资料及《申领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领取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市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审核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将资料综合整理后送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将所需资金拨付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原因告知申领人。
第九条 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其办理申请之日的次月起按月转帐支付,失业高校毕业生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情况应按月记录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服务记录栏内。
第十条 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可免费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优惠,并每月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或实现就业情况,凭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接续享受临时生活补助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即行停止对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一)已实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