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9]14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等十四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劳社[2009]100号)和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市人[2009]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等十四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劳社[2009]100号)和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市人[2009]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1、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2、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的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困难家庭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优待)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临时生活补助资金按粤府办[2009]34号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并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