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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告
(市政发〔2010〕3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县)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及时按规定提供收取基金的票据。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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