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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黑建房[2009]9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没有得到改造。为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处理好旧区改建与新区开发的关系,确保整治改造的系统性与长效性。在旧区改建中,要更加注意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更加注重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给予一定倾斜,加大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使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覆盖城市旧住宅区,保证旧住宅区的广大居民共享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果。
  三、要确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旧住宅区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全面推进住宅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一)环境综合整治。要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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