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的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二)坚持及时调查与严肃查处的原则
严格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市场,加强规划审批监管。对超越资质范围承担业务,恶意竞争,违反规划设计合同,违法审批、擅自变更规划、更改容积率等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坚持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原则
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审批的服务意识,提高规划审批时速,削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推进“阳光规划”有效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总结自2005年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针对近年来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长效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一体”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体系,促进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开展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专项检查,从源头预防城乡规划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推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