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复检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根据原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对2006年被授予示范项目及通过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9年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包括: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取得“地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复检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2006年国家和省评定及通过复检的所有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
二、评定、复检的标准,按省建设厅黑建房字[20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市(含农垦、森工)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初评、初检,并于6月20日前,将初评、初检合格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名单、申报表及申报文件一式一份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