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对象的变更。
新增对象增加的情形: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1)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2)省外户籍迁入我省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确认奖励资格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3.农转非。(1)本人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确认资格;(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新增对象退出的情形: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奖励对象规定条件的;(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3)奖励对象死亡的;(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历年对象的变更:(1)原则上,对于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给予发放奖励金;(2)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3)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历年对象,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意见》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三、资金承担支付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支付。
1.市、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2.财政核补、定补、非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且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并支付。
3.全市范围内中央、省属单位的奖励对象奖励金按其财政供给渠道支付。
4.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的、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不存在的。其奖励补助资金的80%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职工户籍所在地财政(其余20%由属地财政负担),由职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5.新增对象中无单位人员,其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