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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通知

  (三)加大企业灾后重建扶持力度。对因受地震灾害影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及效益暂时达不到《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酌情吸收和推荐。

  三、坚持标准,认真开展考核、公示各项工作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反映了企业诚信建设的成效和历史,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科学评价。要全面考核企业2009年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授予“200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七项标准”和《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实际,按照程序要求进行。

  (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复查、考核工作,省局委托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进行;市(州)、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复查、考核工作,按各地的规定和安排进行。

  (三)要认真填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请各地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省局合同处),不得留有空白,签署的意见和签章要完整;要注意征求银行、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评价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考核人员要在考核现场评分、签署考核意见并签字。

  各地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除建立纸质档案外还应建立电子档案,材料要完整、规范。

  (四)对新申报参加活动的企业,要坚持逐一上门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机构、人员、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包括示范文本的使用或参照使用情况等);对复查考核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认真考核其2009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符合升级公示条件拟向上级推荐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上门考核,全面了解其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和复查企业,实行网上预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预公示期限为一个月。预公示期限内无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授予“200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并正式公示。预公示期限内有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经调查属实,取消预公示,新申报企业当年不再参加考核,已授予称号的企业,视其处理问题的情况和效果,给予降级授予称号或撤消称号的处理。

  原已享有称号但本次考核不合格或不愿意继续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不再享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一并公示,并载入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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