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做好2008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自2005年起,自治区旅游局已连续三年在全区范围下发了旅游执法与旅游投诉指导意见。从贯彻的情况看,这三份文件对于维护全疆旅游市场秩序,开展优质、诚信服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旅游执法机构的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旅游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结合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行业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8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今年旅游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确保自治区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继续完善旅游执法机构
全疆目前尚有60﹪的地区旅游局、重点旅游县(市)尚未组建旅游执法支队和大队,此项工作的完善务请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此项工作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机构建立健全和完善,才能名正言顺开展旅游执法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继续加强对出境游市场的管理力度
关于出境游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新旅(2007)74号关于下发《新疆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予以执行,自治区旅游局再次明确要求:已有出境游组团社的城市如克拉玛依市,其他任何旅行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该城市设立营业部、咨询部、门市部进行出国游宣传,已设立的营业部、咨询部、门市部必须从发此文之日起撤出,否则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有出境游组团社的城市,仅允许其他具有出境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进行咨询、宣传,不得有任何经营行为。咨询、宣传门面必须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当地旅行社进行任何出境旅游业务的往来和合作,一经发现,则停业该社出境游名单的审核。
三、继续做好对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旅行社所设的门市部、经营部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由设立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属门市部、经营部发生的违法、违规包括服务质量的投诉,均追究设立社相应责任;依据行政区划,必须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备案登记。凡在旅行社本社或门市部、经营部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自治区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工作,并持有有效的《旅行社经理岗位执业证书》方可从业,否则不得从事旅行社工作。2008年旅行社经理持证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年检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