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煤安调发〔2008〕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监管工作, 更好地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煤办发〔2008〕1号)精神,结合新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颁布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了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保护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也同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由于自治区煤矿基础比较薄弱,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人员不落实,职责不清;防尘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粉尘浓度测定结果不真实,部分煤矿企业至今尚未开展测尘工作;煤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开展,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接尘工人职业病诊断工作未有效开展,除部分职业病患者得到诊治外,还有部分职业病患者尚未得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严重影响了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因此,为了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各类煤矿企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宗旨观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当中,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资金投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