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煤矿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旺季、季节交替时期、重大会议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做到超前防范、主动出击。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6m3/t和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等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履行好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定期逐级上报和向地方政府通报等制度,明晰职责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形成强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采用突击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将正规采煤方法改为非正规采煤方法、擅自增加掘进头、采煤面等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酿成事故及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氛围的形成。
5.淘汰落后,加大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和资源整合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9〕52号),按照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十一五”规划,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煤炭产业优化升级进度,通过淘汰关闭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增大矿井单井生产规模,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6.加强火工品和爆破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火工品的日常领、用、清退等工作制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爆破事故发生。
7.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段安全工作。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段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坚持领导带班、值守和调度值班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电工巡回检查制度。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复产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并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