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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六盘水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原六枝矿务局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是否发放<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与向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根据城市困难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发放),是工作性质及对象认定等政策规定均不相同的两项工作。民政部在给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是否承担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复函》中(民函〔2007〕144号)明确:“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其生活费发放不属于低保范畴。对这部分人员应进行单独统计、单独筹集资金、单独明确办法,不宜与低保混在一起,以免冲击低保动态管理和补差发放的制度和机制”。据此:

  一、原六枝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退休职工,不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等政策及相关救助措施不适用于这部分人员。其领取的生活费金额比照六枝特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当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时,其所领取的生活费金额也相应调整。

  二、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通知》(黔民函〔2006〕37号)精神,原六枝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所持有的《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作废。因这部分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也不得为其更换发放《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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