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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通知
(新农机计财〔2008〕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体系,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08〕120号)文件要求,从今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对我区农机系统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机购置补贴服务体系建设三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开展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机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评价作为单位和部门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组织人员学习研究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使用结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和表格必须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各级农机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真实性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农机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时间进行布置,由各项目单位首先进行自评,按照所承担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自治区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分别编写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填写绩效评价表(见《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3、4),再报各地(州)市农机局进行复评汇总后,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即每个项目单位每个项目一套自评材料。对不按要求进行资金绩效评价和不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我局将会同财政厅暂缓安排后续项目资金。

  各级农机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991-4313894

  附件: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关于自治区本级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08〕4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和发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导向,以提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为核心,通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考评制度,严格考核程序,确保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及其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特点,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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