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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及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一) 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 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三) 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
  (四)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三、申报范围
  (一)动力机械类
  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农用柴油机、农用汽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 kW(18马力)和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额定功率大于11.0 kW(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 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
  (二)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旋耕机、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不含耕幅小于90cm和非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
  (三)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谷物播种机、棉花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插秧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不含单一功能且工作幅宽1米以下的谷物条播机。
  (四)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喷杆喷雾机、踏板喷雾器、担架式喷雾机、烟雾机、弥雾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茶树修剪机等。不含背负式手动喷雾器。
  (五)收获机械类
  包括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棉麻作物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马铃薯、甜菜、甘蔗等)、籽粒作物收获机(油菜籽、葵花籽、草籽、花生收获机等)、果实收获机械(葡萄、草莓等)、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大豆收获机械、蔬菜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切碎还田机等。不含背负式稻麦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8.8 kW(12马力)以下的微型收割机。
  (六)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壳机、剥皮机、干燥机械、种子加工机械、仓储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
  (七)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械、面粉加工机械、榨油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淀粉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小型面粉机、碾米机、榨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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