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及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科〔2008〕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的审核推荐和《2008-2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目录》)年度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目录的审核推荐
根据《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08〕15号)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国家目录》的省级审核推荐,请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其中,从我区申报《国家目录》,但尚未列入《自治区目录》的产品,同时要申报《自治区目录》,不需其他申报要件,仅需再提供一份《2008-2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增补产品申报书》。
二、自治区目录年度调整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
增补申报《自治区目录》的产品,应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1.基本要求
(1) 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2) 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3) 申报的产品应获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含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
(4)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2.申报范围
各农机生产企业在国家目录申报范围的基础上,以下农业机械可增补申报:
(1) 耕整地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挖穴机、其他耕整地机械;
(2) 种植施肥机械类:旋播机、起苗机、松土补播机、其他种植施肥机械;
(3) 收获机械类:割晒机、打捆机、割草机、打瓜取籽机、啤酒花收获机、大蒜收获机、其他收获机械;
(4)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干果分级机、热风炉、其他收获后处理机械;
(5) 排灌类:移动过滤设备、其他排灌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