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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农机管〔2008〕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县(市)农机局,农机生产销售企业:
  近年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从反映情况来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县(市)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够规范的行为和苗头,如:个别农机部门和个人指定农民购买某几类机具、擅自结存农民货款和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企业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行,限制了农民自主选择机具的自由,企业和农民对这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意见很大,有些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关注,并介入调查,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针对存在问题,为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到确保农民的知情权;保证农民平等的申请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受益者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配合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党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让农民了解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机具申请、登记、编号、建立档案等工作。对机具的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帮助农民排忧解难;监管享受补贴的机具在两年内原则上不准转让和买卖。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各地(州)市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责任制。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争取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农机产品经销的规范管理
  一是各地要加强对农机经销商的监管,要引入竞争机制,反对垄断经营。二是各级农机部门(包括农机鉴定、监理、推广等部门)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能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三是任何企业不得以推广费、服务费和好处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让农机部门和个人进行产品的推荐和促销。四是各地对进入补贴产品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是各级农机部门在组织供货过程中,要将收取的农民自筹资金及时支付给供货企业,减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不得拖欠企业货款和结存农民货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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