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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

  三、甲方责任:
  1.组织购机;
  2.督促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
  3.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4.负责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乙方承诺:
  1.按协议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前10天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协议和购机通知书。
  2.二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 须经甲方同意并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
  3、乙方要积极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参加甲方组织的农机化新技术推广,跨区作业,现场演示会等,积极参加农业抗灾救灾等项工作。
  五、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2、3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甲方有 权收回所享受的补贴款,另行安排他人购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供 货商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乙方(购机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盖章)                 (盖章)

  (协议编号规则:由标识码、地码、时码、序码共四组1位英文字母与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例如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与农民签订的第56份协议编号为B2122080056,其中各部分含义为:B为国家补贴、21为吐鲁番地区、22为鄯善县、08为2008年、0056为第56份协议。)

  附件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

  凡按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享受国家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设备,均应按本规则编号。
  1. 编号
 
 补贴机具的编号由标识码、地码、时码、类别码和序码共五组、1位英文字母与13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排列顺序为:

  × ×××××× ×× ×× ×××
  标识码    地码     时码  类码  序码
  1.1 标识码
  标识码为区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与其他项目购置机具的识别码,由1位英文字母“B”组成。
  1.2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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