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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

  六、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新农机计〔2008〕11号)、《关于对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问题说明的通知》(新农机管字〔2008〕9号)要求和本批复确定的实施范围、规模认真组织实施。

  七、实施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工作程序、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程序和步骤

  1.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准后,自治区农机局在媒体上公布《目录》。县(市)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产品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农牧民(含农牧渔场农工,下同)依据《目录》购置补贴机具时,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请者购买机具是否在《目录》中产品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买机型和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县(市)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该表一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变动)报地(州)市农机局。地(州)市农机局汇总编制《×××地(州)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各县(市)汇总表报自治区农机局农机管理处。自治区农机局审核确认后下发《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机具购置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购机通知书”)。县(市)农机管理部门依据购机通知书与购机者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见附件5,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协议”)。

  3.自治区农机局统一与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协商确定供货事宜,确定公布选型中标供货企业及产品。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农户所选购农机产品型号和品种,组织购机者严格从确定的选型中标供货企业进行购机。

  4.购机者购机时应向选型中标供货方提交购机凭证(包括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选型中标供货企业按实收差价款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作好购机者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各县(市)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检查核实结果和购机凭证连同《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样表见附件6)报自治区农机局农机管理处。

  5.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建立购机档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见附件7)做好补贴机具的统一编号和喷涂工作。县(市)、乡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购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实施购机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走访购机农户,审查购机档案,并将购机补贴协议(原件)、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存根联(原件)、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购机档案材料和《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一并分实施县(市)按机具类型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盒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农机管理处。购机户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生产企业、购置数量、供货企业、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及机具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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