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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
(新农机计财〔2008〕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53号)文件对我区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现对各地(州)、市所报的《2008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严格限定在自治区农机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已在“新疆农机”网上公布,以下统一简称《目录》)规定范围内。各地(州)市和各县(市)农机局在项目执行中须向购机户说明,必须购买《目录》中所列的农机产品,凡购买未上《目录》的农机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每个县(市)补贴的拖拉机数量控制在补贴机具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南疆喀什、克州、和田三地州补贴17马力(包括17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其他地(州)市补贴25马力(包括2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

  三、补贴率、补贴额及补贴数量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2008年实施方案,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必须按照《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规定的补贴额(只下浮不能上涨)组织实施。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不同类型的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林果业作业的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林果业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直接从事植保作业的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卷帘机的数量不超过4台。

  四、机具价格和运费

  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的机具价格为该种机型的2008年乌鲁木齐市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乌鲁木齐市零售价),各地在项目执行中,可与供货商协商降低价格,以低于目录中价格购买,不能超过公布的最高销售限价。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未对运费进行规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运输方法和运费计算标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五、各地(州)、县(市)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州)、县(市)重点推广的畜牧机械、林果业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精量播种机械等机型,在使用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地方自行确定。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地农机管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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