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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紧急通知

  (一)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编制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批复。各地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县(市)农机局依据批复的《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改变),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农牧民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三)项目县(市)农机局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补贴农牧民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及购买机型和数量,在乡村经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地(州)市农机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审核,自治区农机局审核后批复备案并下发《购机通知书》,县(市)农机局依据《购机通知书》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四)自治区农机局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生产企业(中标供货企业)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县(市)农机局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中标供货企业购机。
  (五)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企业提交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出具差价购机发票。地(州)市、县(市)农机局应根据购机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抽查核实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报自治区农机局。
  (六)项目县(市)要做好购机档案的建立和按照《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做好补贴机具的统一编号和喷涂工作。并通过当地媒体及张榜等形式公布有关购机补贴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不定期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购机户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购置机具型号、购机价格购置数量及机具编号等。
  (七)供货企业凭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和购机发票(复印件)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自治区农机局将供货企业提供的供货凭证与各地上报的购机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向供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型号进行选购,必须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及补贴标准以内进行购买和补贴。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企业收取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资金购买的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卖)。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及监督等制度。四要搞好农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补贴工作信息及档案资料的单位,将暂停安排或减少补贴资金数量。五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实施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6月20日前上报本地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执行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并于10月底前,由各地(州)市农机局上报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总结报告和各项目县(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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