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科技兴农机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科技兴农机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科技兴农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
包括:科技兴农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研究本单位重大科技工作的专题会议和解决实际工作情况,建立科技兴农机年度工作计划,把科技兴行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制定出台有关贯彻实施及促进农机科技进步工作的制度及办法,建立重大科技工作决策咨询制度和激励机制。
科技管理机构建设、职能履行以及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第八条 农机化科技进步情况
健全和强化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技术推广体系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依托,大力推广和应用农机化先进技术。
结合四大基地建设和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农机化标准的宣贯情况。
配合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及国家、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组织申报及核查工作。
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专业培训及普及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科技投入。各地(州)市农机部门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自治区、地方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及农民自筹为主体,金融支持为后盾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科技投入与保障体系,保证科技投入在现有投入基础上逐年递增。
第十条 科技兴农机工作特色与成效
思路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本地农机化发展速度与其它地州对比情况及获得农业部、自治区和地州相关表彰奖励情况,科技兴农机工作的特色和取得的成效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
农机化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及材料总结上报情况。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科技兴农机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考核。
自治区农机局负责组织对局属处(室)站及各地(州)市科技兴农机工作的考核,地(州)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农机局的考核。地(州)市农机局应将对辖区所属县(市)考核结果报区局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地(州)市农机局对照年初与区局签订的科技兴农机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撰写本地区年度科技兴农机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认真填写“自治区科技兴农机考核评价表”,并报送区局科技兴农机办公室。
二、核查。自治区科技兴农机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农机局的自查结果,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形成对地(州)市农机局科技兴农机工作的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兴农机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对各地(州)市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标准共23条,满分100分,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局属各业务处(室)站科技兴农机工作考核采取工作记录制,主要结合日常科技兴农机工作进行,重点对科技档案的整理,制度建设,信息采集及发布等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科技兴农机各项工作,自治区科技兴农机领导小组将于次年初召开的全区农机工作会议上公布科技兴农机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在科技兴农机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自治区科技兴农机考核评价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