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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对建立农户档案的引导。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建立农户档案的引导和推广,对农户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农户档案信息在科学生产和规范管理中的作用。农户档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宅基地使用、耕地山林草场池塘水面承包、农业生产经营、协议契约、借贷信用记录、劳动力技能培训、婚姻生育、奖励与优抚、健康体检、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违规与处罚等文件材料。
  (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的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各地农业和档案部门要根据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指导本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基地,建立农产品和质量安全、优势和品牌农产品档案;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建立档案工作,加强对农产品流通合同、协议文件的管理;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信用档案的建设,发挥档案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安全认证和流通监管工作中的凭证作用。
  (三)加强农村经营承包、流转和社会保障档案的管理。档案部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耕地、草原、山林、池塘、滩涂等使用权承包、农民补偿等文件材料的收集建档工作,做到相关承包文件、合同、方案、台帐、表册等资料齐全完整,整理规范,逐步实现经营承包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在承包使用权、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做好变更登记,保证档案记录与流转后的实际状况相符,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失水渔民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农村经营承包、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和移交工作。
  (四)加强村镇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档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面向农村的档案宣传工作,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档案意识;指导各村镇对村镇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管理,做到地上地下建筑设施有档可查;引导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民宅、村落与民间文化艺术建立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反映乡村历史文化变迁的家谱族谱、名人实物、口述文化、地方戏曲或曲艺、手工艺技能、民俗活动、宗教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记录,使档案成为传承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五)加强档案专业人才资源建设。各级档案部门要争取将农村档案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农村使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使用人才培训体系资源,以简明使用为原则,开展档案工作指导培训,解答档案工作遇到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的农村档案工作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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