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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档发〔200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各地、州、市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引导档案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农业和农村档案事业体系,使档案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业同步发展,促进档案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产生了大量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科学有序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提高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平、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繁荣农村文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扎实做好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和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争取将档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计划与建设内容,依法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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