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建立自治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建立自治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7〕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好国家档案局去年召开的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精神,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在全区建立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求真务实,广开思路,积极探索适合各自实际的新路子,不断创新农村档案管理模式,突出地方特点和农村特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建立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建立档案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农业和农村档案管理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广大农牧民致富提供服务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通过深入调研,在全区乡(镇)、行政村中建立一批能够反映本地特色、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较强指导意义的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单位,地、县档案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单位3-5个。自治区档案局在对全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几个联系单位(见附件),并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自治区档案局确立的联系单位进行调研,希望各地认真抓好联系单位的工作。各地建立的联系单位由各地、州、市汇总并将建立联系单位名单于7月15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