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情况材料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为贯彻国家档案局与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档案局与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掌握各地在农业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档案工作的情况,请你们将本地区近两年开展农业农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档案工作情况(包括总体状况、本地区乡镇数、建档数、实行档案目标管理或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数,行政村数、村级建档数、达到自治区行政村规范化、示范村标准数;建立农业农村联系制度情况及确定联系单位数;创新点、为民生服务方面的典型实例;档案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等),写出书面材料,于2008年5月20日前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今后自治区档案局将上报文件作为考核地、州、市档案工作的内容进行考核,请各地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