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工作采取每年考核一次的形式进行 。
(二)考核程序:听取被考核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汇报;按照标准逐项考核;汇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考核组形成考核意见;反馈考核意见。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星期内需将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上报自治区档案局。
第七条 考核结果公布方式:考核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由自治区档案局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建议本单位对其档案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标准
编 号 | 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 分 数 | 评分细则 | 备 注 |
1 | 组织管理 | 25 | | |
1.1 | 组织机构 | 4 | | |
1.1.1 | 成立了综合档案室 | 2 | 没有成立综合档案室的扣2分。 | |
1.1.2 | 对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 | 2 | 未能做到集中统一管理的扣2分。 | |
1.2 | 管理职责 | 5 | | |
1.2.1 | 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5 | (1)没有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的扣0.5分;(2)没有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的扣0.5分;(3)没有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扣0.5分。 | |
1.2.2 | 本单位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 2 | (1)没有明确分管领导的扣1分;(2)没有事例说明领导及时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扣1分。 |